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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编辑:汤海涛律师 来源:本站 更新时间:2007-6-29 0:06:15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一般性工伤待遇,还根据其伤残等级的不同,分别享有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以下逐级递减2个月的本人工资,至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以下逐级递减5%。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等级为七级以下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因工伤亡补助金。劳动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可领取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次性因工伤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劳动关系的保留。劳动者伤残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为七至十级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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