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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立法:经济法律的思考
编辑:王伟 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7-11-22 21:15:20


  经济问题最好用经济手段解决,如果非要用法律或行政手段解决,那一定是南辕北辙,出力不讨好。

                                 王 伟


  油价涨了,肉价涨了,气价涨了,楼价涨了……在这种情况下,工薪阶层更加盼望工资看涨。最近媒体报道,“广东拟采取‘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这似乎是个利好消息,但我并不看好。
  套用一句俗话: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我相信还是“经济的归经济,法律的归法律”。具体地说,就是经济问题最好用经济手段解决,如果非要用法律或行政手段解决,那一定是南辕北辙,出力不讨好。有时候不但不讨好,反而会坏事。
  经济学上并不主张政府随意干涉经济领域里的事,这并不是主张政府无为,而是希望政府遵循经济规律办事。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虽然具有强制力,但并非所有的强制力都是有效的,都能产生正面效果。在这方面,其实是有教训的。
  比如,自从联合国通过全球禁用童工的公约以后,印度和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严格遵守这一公约的要求,严厉处罚雇佣童工的单位和个人,此举受到世人好评。但经过一段时间实地调查以后,人们发现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规范的结果却是:该地区的童工们由于失去了工作,也失去了微薄的收入,从而大量饿死或者沦为雏妓。
  还有一个例子:自从国际上通过禁止猎杀大象和象牙贸易的相关条约法律文件后,东非、中非一些国家严厉禁止偷猎大象,对大象实行严格保护,可偷猎依然猖獗,无法禁止,大象越来越少。并不禁止捕猎的南非四国,大象数量反而增加了好几倍。经过缜密研究,经济学家说出了出现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由于南非国民可以从象牙贸易中获利,他们反而激发出了很大的积极性去保护大象,想方设法促进大象繁殖。
  上述两个例子证明,即使出发点很好的法律也会失灵。再让我们看看“工资立法”如何?它也会不会一样失灵呢?我们知道,只要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工资水平,不是哪个人能够决定的,它是数量庞大、互不相识的劳方和资方在市场上经过多轮博弈后形成的。也就是说,工资水平的生成有其自身内在机制。
  如果任何一方对眼下的工资水平不满,双方随时都可再次博弈。劳方认为收入不抵付出,可以用脚投票,选择走人,去收入更好的地方。资方为了留住工人,就必须提高工资水平,尽管它会非常不情愿。如果资方认为劳方提出的工资要求太高而无法承受,他也可以退出,把资源留给效率更高的工厂———只要不是像山西的黑砖窑那样,劳方完全失去了博弈能力,沦为资方奴隶,公权就不该轻易介入。
  如果公权非要越俎代庖,以立法的形式代替工人强行要求资方涨工资,后果将非常不妙。为什么呢?盖因资本是长着腿的,它也会跑。如果由于公权的不当作为导致企业成本加大,无利可图,它也要出走,去人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当然,如果不让走,那它的命运就一定是关门大吉了。无论是关门,还是出走,失业的都是工人。工资低,尚且有工资,可失业了,就一点工资也没了。这和南亚童工命运有什么不同呢?
  所以,我不看好“工资立法”。事实上,在工资问题上,政府如果非要有作为,正如一些评论家指出的那样:较为可取的路是减税———减轻个人的税负和企业的税负。“工资立法”是杀鸡取卵,减税则是放水养“鸡”。鸡养肥了,才有更多的“蛋”去发工资,同时也增加了税源,岂不皆大欢喜?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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